滯納金是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由于不能按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交納稅款而依法征收的一種罰款。據我國《海關法》第37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交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額與關稅起征點相同,滯納金不足10元的可免予征收。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對個人進口物品不征收滯納金。其計算方法是按海關規定“納稅期限”滿期后次日算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繳稅款總額的1‰。對于應交納的關稅,船舶噸稅和代征的國內稅等的期限是按《海關法》規定從海關填發稅款交款書的次日算起,在限期7天內繳納。這7天內如有星期日或其他假日,可以扣除。征收滯納金是為了保證關稅收入及時入庫,經長期實踐證明,征收滯納金,對于海關依法征稅,及時完成征收任務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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