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報金是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法定申報時限而征收的一種罰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日征收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14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是法定節日或假日,則應順延。其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根據1987年8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滯報金:(1)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21條的規定,已將貨物提取變賣處理的;(2)收貨人經海關批準,向海關提供擔保,先提取貨物并在擔保期限內補辦申報手續的;(3)被海關扣留的進口貨物在被扣留期間,不計征滯報金;(4)應征滯報金不滿人民幣10元的。海關征收滯報金后應出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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