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是由出口人把貨物運交進口國的代理人或在當地經營寄售業務的經紀人代為委托銷售的一種銷售方式。出口人稱為委托人,進口國的代理人則為代銷人,商品出售后,代銷人應把貨款扣除被委托人的傭金及其他費用后,匯交寄售人。如貨物無法出售,代銷人可將貨物退回委托人。寄售貨物在運抵進口地后,應由受托人自行洽存于海關保稅倉庫,取得保管單,并以保稅倉庫內交貨的條件洽銷寄售貨物,貨物售出后,由受買人納稅報關提貨。若貨物無法銷售,即將未銷貨物運回出口國,或轉運他處銷售,各國海關均視貨物并未進口、可準免稅退運出口。一般來說,在寄售貨物售出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仍歸委托人所有。委托人與代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由寄售合同或協議規定。采用寄售方式銷售貨物,使買主可以見到現貨,易于成交。對開辟新市嘗推銷新產品,處理滯銷商品有較好的作用。但反之,也有周轉期長,收匯不安全等的缺點,特別是遇到寄售地區外匯管制加嚴時,即使貨物已經出售,仍有貨款不能馬上調回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