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是解決商品的賣買、糾紛的仲裁、運輸、保險、清帳、和貿易文件的法律問題的聯合國下屬機構。它以確立和統一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問題為目的,通過協調,促進各國更廣泛地參加有關國際公約,促進擬定屬于國際貿易法的新公約和其他文件。根據聯合國秘書長在1966年12月17日第21屆聯大會上的報告,題為“關于國際貿易法的循序發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遵照大會第2205號決議而設置的機構。1968年1月1日開始工作。設立該委員會的動機,在于匈牙利在1964年聯大會上的一項發言。那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的不滿而引起的。認為:以前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是由以政治、經濟利害關系一致的國家為中心確立的,并不反映世界各國的呼聲,只對西方發達國家有利。根據以上原因,在秘書長的報告中也作了如下闡述:“新興的獨立國家至今還沒有加入國際貿易法統一化和標準化的工作中來,但應趁此機會,通過聯合國積極參加這一領域以確立新秩序。由此來推進本國法律的整頓和現代化,應力求能與外國進行對等貿易”。該委員會執行了大會的決議,建議應以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為目標。委員會所指的法律秩序,就是把民法上的交易關系使其規章化。具體內容如下:(1)國際商品買賣(買賣合同,經銷店合同,排他性的批法合同,設備出口合同等)。(2)國際支付辦法(匯票、信用證、銀行保證等)。(3)保險(一般損壞保險)。(4)運輸(海上、公路、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5)工業所有權(技術上的許可合同)。(6)仲裁(仲裁合同,仲裁判決的執行等)。(7)企業進行國際貿易的行動規范法。委員會的宗旨是:(1)促進與各有關國際貿易發展團體聯系和合作;(2)提倡對國際貿易公約的廣泛參與;(3)草擬新的國際貿易法規;(4)對國際貿易公約的統一解釋;(5)收集各國有關國際貿易法的資料及判例等。該委員會以前就在上述各個領域中,從事新公約草案的制訂工作,但其中已經制訂的代表性公約草案有:1976年船舶提單統一公約草案,并打算以它來修改海牙規則(1924年制訂);“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合同公約”;“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時效期間公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等。委員會由36個國家的代表組成,每年1次輪流在紐約和日內瓦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