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全損、共同海損、救助報酬、救助費用、施救費用)是適用于對國際標準和根據該標準制作的對外貿易用集裝箱的自身保險進行投保全損險的條款。該條款由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其主要內容如下:第1條:規定只對在保險期內產生的下列損害和費用進行承保:(1)集裝箱自身全損;(2)共同海損;(3)救助和救助費施救費。第2條:不承保由于自然耗損、品質低劣、已延遲、有潛在缺陷,因性質特點會遭致損害的規定。第3條:在一張單據中的多個集裝箱作為合同對象的情況下賠償時,把各個集裝箱也看作為分別投保的對象。第4條:集裝箱的損害能否構成推定全損的標準,根據修理費和保險金額比較后確定的規定。第5條:索賠通知的規定。第6條:對防止損害、減輕損害、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全義務的規定。第7條:關于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按約克·安特衛普規處理的規定。第8條:根據運輸合同上“互有過失條款”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第9條:對于即使是被保險人的雇傭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如被保險人對此不了解時,則所發生的損害應給予賠償的規定。第10條:所謂“不提供保險利益條款”的規定。第11、12條:隨著單據轉讓和集裝箱的出賣,保險合同取消的規定。第13條:當事人雙方在30天之前預告,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第14條:不承保戰爭險條款。第15條:不承保原子彈爆炸危險條款。第16條:不承保因沒收、國有化和國家征用而受損害的規定。第17條:不承保罷工、暴動等危險的條款。見“協會集裝箱定期條款”(一切險)和“集裝箱自身保險”。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本站觀點。所轉載內容之原創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