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損害是海上保險中意外事故之一。貨物在裝卸或換裝時,貨物掛在絞車上所引起的損害,包括從卷揚機或吊鉤上墜落下來的損害。在1963年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分損擔保(WA)和分損不擔保(FPA)的條件中,不管在什么情況下,裝卸和換裝時每一件貨物包裝的全損都是承保的,但在1982年的新協會保險條款中,(A)和(B)條款內是承保的,而(C)條款內不承保。對于此種風險,我國的保險條款與倫敦保險人協會條款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我國條款的規定吊索損害是:“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倫敦保險協會條款的規定是:“貨物在船舶或駁船裝卸時落海或跌落造成的任何整件的全損”。根據這一規定,因墜落所致的任何一件貨物的全損,可以當作全損處理,因此在平安險下,保險人不得以其保單獨海損為由,拒絕賠償該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