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行為是海上保險中意外事故之一。指無政治目的地在海上襲擊航行船舶,侵占船舶設備,使用暴力掠奪旅客貨物或船只的行為。公海上的海盜行為是對國際法的侵犯。任何國家都有義務制止海盜行為。任何捕獲海盜的國家均可因他們在國際海域所犯罪行而予以審判和懲處。任何使用于海盜行為的船舶均由捕獲該船舶的國家沒收。在現代海運習慣中,海盜行為這一術語已擴大到所謂“破船海盜行為”(Rust Bucket Piracy),即用舊船裝運貴重物品,在駛往目的地的途中,船舶在一個非預定的港口卸下貨物,隨后將船舶沉沒在深海中,以致無法進行檢查,接著便提出船和貨的保險索賠。在倫敦保險人協會舊貨物條款中,海盜行為原來被列為戰爭風險,但因海盜行為與戰爭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風險,所以倫敦保險人協會現行貨物條款已將其列為海上風險。我國現行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同倫敦保險人協會舊條款相同,把海盜行為視為戰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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