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賠款再保險是非比例性再保險的典型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是以賠款金額為基礎,雙方在再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兩個賠款限額“一個是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單及每一事故的賠款限額,即自負額(Underlying retention);一個是再保險人在原保險人自負額以外的賠款中所承擔的最高賠款限額。凡屬自負額內的賠款,概由原保險人自己負責;凡屬超過自負額以外的賠款,則由再保險人在其最高賠款限額的范圍內負責。如賠款總額超過自負額及再保險人負責的最高限額二者之和,其超過部分仍歸原保險人負責。對于巨額業務,原保險人有時還可以采用分層再保險(Reinsuring in loyers)的辦法,由幾個再保險人按不同的限額欄次承擔賠款責任。這種再保險方式的保險費率,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商定,不受原保險費率的限制,各欄次的費率各不相同,一般是欄次愈高費率愈低。危險越孝費率也越低。這種再保險方式可使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賠款始終限制在合同規定的限額之內,使分出公司的業務更趨穩定。使用得當可起到節省再保險費的作用。但這種再保險方式技術性較強,對賠款及賠付率的統計至少要有5年的完整資料,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