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樣又稱“取樣”、“檢樣”、“揀樣”。是一種用以了解全面情況的非全面調查觀察的方法。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取一部分實物進行檢驗,通過化驗、分析、測試得出品質檢驗結果,以此對整批商品的質量作出評定的行為。常用的抽樣方法有三種:(1)百分比抽樣法:根據商品的批量和件數的百分比,在整批商品中均勻布點抽取樣品。百分比數根據批量大小而定,采用遞減法,即批量大,適當減少百分比率。國際上一般按總件數的10%抽樣,100件抽取10件;101~500件,抽取8%;501~1000件,抽取5%;1000件以上,抽取3%。此法優點是計算簡單;缺點是對質量均勻的商品會因抽樣件數過多而浪費人力、物力,而對不均勻商品,可能抽樣件數較少而代表性不足。(2)數理統計抽樣法:它以概率論原理和大數定律為依據,又分計數抽樣和計量抽樣,前者應用于商品的質量指標特征是離散型的;后者應用于商品的質量指標特征是連續型的。此法的優點是將應取樣品數量與商品的均勻程度和批量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制訂出預期達到的抽樣精密度;其缺點是要經過大量的實驗和運算,才能確定抽樣數量。(3)抽查抽樣:是對已經檢驗合格的商品,為了進一步掌握其整體質量,經一段時間后需進行抽查取樣。其抽取的數量無統一規定,常用于易地出口需執行口岸查驗后換證的出口商品。抽樣的形式很多,這由于商品種類多,存儲情況不同而造成的。為保證抽樣工作順利進行,應針對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靈活地采用不同的形式。常用的抽樣形式有:(1)登輪抽樣;(2)甩包抽樣;(3)翻垛抽樣;(4)進出倉抽樣;(5)包裝前抽樣;(6)生產過程中抽樣;(7)裝貨時抽樣;(8)開溝抽樣;(9)流動抽樣。無論哪種抽樣都必須要達到具有隨機性、代表性、可行性、先進性的要求,這是抽樣應遵循的原則,即抽樣的樣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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