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是指貨物在海關監督下,從一個海關運往另一個海關的業務制度。根據《海關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指運地,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在設有海關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上述貨物的轉關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押運。”。轉關運輸分國際轉關和國內轉關,前者是指過境轉運,即從進口地海關轉到出口地海關。后者包括進口轉關(即從進口地轉到內陸海關);出口轉關(即從內陸海關轉到出口地海關);內地轉關(即從一內陸海關轉到另一內陸海關)等三種。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總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轉關運輸應具備如下條件:(1)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雖未設海關機構,但經分管海關同意的;(2)在向海關交驗的進境運輸工具貨運單據上列明的;(3)運輸工具和貨物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條件和裝置的;(4)因特殊情由,經海關核準的,也可以辦理轉關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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