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罰款是海關對違反海關法或者有關進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強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金額的處罰。按《海關法》第51條規定:有下列違反本法關于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1)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2)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3)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4)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5)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6)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7)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8)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而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10)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開拆、提娶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者轉讓海關監管貨物的;(11)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12)違反本法關于海關監管的其他規定,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管的。此外按照中國海關規定罰款數額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有所不同,如:所逃稅額三倍以下的罰款,貨物等值以下的罰款,等等。在罰款的同時,海關還可以給違法人以其他海關行政處罰。如果受罰人在處分確定之日起3年內重新違反海關法或者有關進出口管理法律、法規的,海關可對其加重處罰。